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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无证办理出国劳务 合同无效退还费用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0-09-28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刘某系从事信息咨询的共同工商户,根本没有办理对外劳务输出的资格,但却与他人签订对外劳务输出合同,在履行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被他人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退还收取原告徐某的费用4万元。
  2008年冬天,徐某与刘某签订阿塞拜疆建筑劳务合同书,徐某缴纳45000元出国办理费用,约定刘某负责为徐某办理阿塞拜疆工作签证及工作安排一事,工人工资每月大概在7000元- -12000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徐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出境至阿塞拜疆,但刘某却没有为徐某在阿塞拜疆安排工作,后徐某与刘某联系,被告答应让原告先回国。但徐某回国后,刘某仅退还了5000元,余款不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而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经营范围仅为商业信息咨询,并无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故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对外劳务输出合同的行为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该无效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被告在信息的占有和缔约双方中均占有优势地位,故其对该无效合同的形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接受出国劳务的劳动者,其应通过正规途径了解相关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原告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对该无效合同的形成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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